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交通肇事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邹某某)(公开版)_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未检专用)(曾招亮)(公开版)_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黄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黄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2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自首、赔偿损失、取得谅解和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黎川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黎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黎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其案发后主动归案,且认罪态度好,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作出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乡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严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严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同时严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形,可以从宽处罚;鉴于严某某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该案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严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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