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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任某某交通肇事)(公开版)_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Comments0

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崇检检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74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5251974******** ,汉族,高中文化,系崇仁县*****有限公司的股东,住崇仁县**镇***府**栋*单元****室。20191120 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崇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 22 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1120 14 05 分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持有A2型驾驶证)驾驶赣FA****大型普通客车由崇仁县**小学往崇仁县******有限公司方向行驶,途经**镇**小学门前路段时,其驾车左转弯掉头时未确保安全,导致客车撞倒行人黄某某,造成黄某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经崇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经江西抚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胸腹部挤压致呼吸衰竭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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