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乐诉刑不诉〔2018〕2号
被不起诉人聂某甲,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住乐安县****镇**村****小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8日被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聂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农历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00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聂某甲驾驶赣F*****小型普通客车从乐安县**镇**村出发,载着其母亲易某某、弟弟聂某乙一家五口前往乐安县城乔迁新居。行驶至乐安县**工业园区**镇**村**组路段处,聂某甲驾车与相向行驶的陈某某驾驶的赣******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聂某乙当场死亡、易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乐安县交警大队认定,此事故中聂某甲承担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聂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且系为了被害人的利益,被害人的损失已赔偿,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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