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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周某某)(公开版)_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Comments0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6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安县,住乐安县********单元**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乐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30日被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20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周某驾驶赣E*****轻型厢式货车从乐安县城**修理厂往县城**路**方向行驶,行至县城**路与**路交叉处时,撞倒行人涂某某、丁某某,致涂某某死亡及丁某某受伤。经鉴定,涂某某系急性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乐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周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及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亲属与被害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方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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