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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Comments0

机密★1年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19〕38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于抚州市东乡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021990********,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东乡区**镇**街**栋**单元**室。2018年12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东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5日7时23分左右,陈某甲驾驶逾期未检验的赣F1****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抚州市东乡区艾兴大道由南往北行驶,途经东乡区艾兴大道与龙山大道交叉路口路段时左拐弯驶入路口时,与被不起诉人熊某某驾驶的沿龙山大道由北往南行驶的赣FA****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甲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到来。经东乡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熊某某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甲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方并取得被害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3.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方并取得被害方谅解,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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