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 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鉴于被不起诉人朴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书面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延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朴某某主动投案,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朴某某有悔罪态度,且为过失犯罪。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且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敦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一、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主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平时表现良好,且系过失犯罪,无再犯可能;三、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系初犯,且自愿认罪、悔罪,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不深;四、交通肇事结果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积极主动向被害人家属全部赔偿,并取得谅解,被害人家属请求司法机关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五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 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书面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边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延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