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Comments0

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031967********,汉族,初中文化,敦化市**有限责任公司**。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乡**村,住敦化市**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19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11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吉H****越野车在敦化市大桥乡**公司门前起步时,因未确保安全驾驶将在车辆右前方的儿童被害人李某某撞倒碾压,王波当场电话报案并将李某某送到敦化市医院,后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经敦化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赔偿45万元,王某某取得死者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谅解书、转款记录、调解书、谅解书、收条、常住人口查询信息、违法犯罪记录单等书证;

(二)证人张某某、李某某、费某某的证言;

(三)被不起诉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四)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血样提取登记表;

(五)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六)受案登记表、破案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波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日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