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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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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阴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阴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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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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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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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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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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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交通肇事案)_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交通肇事案)_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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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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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交通肇事案)_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交通肇事案)_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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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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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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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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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鲁某某交通肇事罪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鲁某某交通肇事罪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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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青某甲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青某甲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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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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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已赔偿受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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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有自首情节,赔偿了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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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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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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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肇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案发后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积极赔偿,取得一被害人的近亲属及另二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系初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事故造成一人轻伤,两车受损,可酌定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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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甲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事故发生后其立即报120请求救治,主动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警察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对被害人亲属积极赔偿,所有赔偿金额现已赔付到位,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系初次犯罪,同时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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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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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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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危害了公共运输交通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审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案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且与本院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理。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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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赔偿了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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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故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胜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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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受害方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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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邻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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