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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青某甲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Comments0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青某甲,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6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现住武胜县********单元****号,农村居民,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青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青某甲驾驶川XK****号雪铁龙牌小型轿车搭乘何某某、青某乙由武胜县真静乡经沿中路往武胜县城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沿中路武胜**沥青有限责任公司外路段处时,车辆撞上道路左侧护栏,造成何某某受伤以及车辆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9月9日,何某某经武胜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9月25日,武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青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青某甲在事故发生后拨打110,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置,配合处理事故。到案后,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20年9月11日,被不起诉人青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青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青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青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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