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黄某某)(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本案系过失犯罪,彭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本院检委会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奉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万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4年10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樟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樟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本案系过失犯罪,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建议不再追究刘某某的刑事责任,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奉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10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鼓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春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取得对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袁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本案系过失犯罪,且被不起诉人与死者系夫妻关系,其他家庭成员对嫌疑人的行为表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取得对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袁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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