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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Comments0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7********031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现住万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周旺传,江西四强律师事务所。

本案万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赣C9L050轻型厢式货车从株潭镇转盘方向经308省道往潭埠镇方向行驶,18时05分许,当车辆行驶至事发路段时(株潭镇平和路),碰撞到前方横过道路的行人叶某某,造成车辆受损、叶某某经株潭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万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李某某已赔偿死者近亲属损失共计人民币524379.6元(其中李某某补偿8万元,保险公司赔付444379.6元)。并取得死者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死者近家属的损失并得到死者近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万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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