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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Comments0

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奉检诉刑不诉〔2014〕1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211971********,汉族,小学文化,**公司总经理,山东省枣庄市人,现住江西省奉新县冯田开发区**宿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奉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24日1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赣******小轿车开往冯田开发区,汽车行驶至奉新县天工大道胡家边路段时,与被害人闵某某驾驶的赣******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害人闵某某死亡。经奉新县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死者闵某某系颅脑严重损伤死亡。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损失并获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奉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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