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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Comments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公诉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484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赣******小型客车由本市筱塘乡往白马方向行驶,行至筱塘乡双岗宣家垱路段时,因操作不当翻入路边水塘中,造成李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某系溺水死亡;经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当日陈某某不相信其丈夫已死亡,民警赶到时陈某某已随救护车送死者去医院检查,后办案民警联系其家属,家属表示办好死者后事后,送陈某某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2019年12月30日上午,陈某某在其家人陪同下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

2019年12月30日,被害人其他家庭成员对被不起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不追究被不起诉人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本案系过失犯罪,且被不起诉人与死者系夫妻关系,其他家庭成员对嫌疑人的行为表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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