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起诉。 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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