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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Comments0

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刑不诉〔2020〕75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21198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村**号。2020年11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B3****小型轿车从宁海阳光明珠KTV出发,沿兴宁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兴宁路堤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血样检出乙醇成份,且浓度为110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人口信息表等;

2.证人丁某某等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抽取血样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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