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黄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云南省云龙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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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系过失犯罪,本人已年满78周岁,本人已递交《悔过书》1份;事故中死者是其妻,伤者是本人;徐某某及高某某的家人已一致对其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与徐某某的民事部分已协商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理州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弥渡县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3月12日
阅读更多...自某某交通肇事案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自翠某)(公开版)_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褚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褚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系被不起诉人褚某甲操作不当,褚某甲无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犯罪情节相对较轻;褚某甲与被害人褚某乙系直系亲属,案发后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社会矛盾已经化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褚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理州人民检察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伍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被不起诉人伍某甲与被害人伍某乙系夫妻关系,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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