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违法交通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过失犯罪,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双方自愿和解,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城固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未确保安全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属过失犯罪且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与死者家属及伤者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全部赔偿到位,取得了死者家属及伤者的谅解,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依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城固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