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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Comments0

机密★1年

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3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住城固县********,现任汉中*******有限公司经理。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城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17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驶粤LPD***号小型轿车沿108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行至西环六路口左转弯时,与李某某无证驾驶的由东向西直行的无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李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城固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死者李某某系交通事故中巨大钝性外力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经现场勘查,城固县交警大队认定朱某某驾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未按规定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应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朱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赔偿被害人家属78万元,已全部履行完毕,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朱某某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如实供述其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行,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属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城固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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