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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群英与周某某、曹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周某某驾车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周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该责任认定客观、真实、程序合法,应予采信。被告周某某因侵权行为造成原告的损失,应按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责任划分被告周某某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被告人寿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应在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理赔范围内承担责任。被告曹某某已将车转让给了被告周某某,在本案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诉请的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能否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虽然是农业家庭户口,但原告自2010年就已在城镇居住、务工,子女也在城镇上学,应当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原告诉请的摩托车、玉手镯损失4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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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某与李小军、吉安市恒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小军驾驶赣DXXXX号小车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交警部门在对证据和事故形成原因作出分析后,认定被告李小军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责任认定客观、真实、程序合法,应予采信。被告李小军因侵权行为造成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吉安市恒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作为挂靠单位应与被告李小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赣DXXXX号小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中心支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鉴定费保险公司不予承担。被告李小军已支付给原告24391.08元,原告应予返还,为减少诉累,可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被告李小军。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中心支公司提出要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由于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受吉州交警大队委托对原告的伤情、伤残、后续治疗费、休息时间进行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书,客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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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国富与万长武、吉安市长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故本案中6171.38元非医保用药,被告人寿保险公司主张不予理赔,应由侵权人赔偿,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告万长武没有保不计免赔,应扣除15%的免赔率。原告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和休息时间,有鉴定意见书可以证明,被告人寿保险公司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诉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偏高,综合双方的责任、损害程度,本院酌情定为2000元。原告的车辆损失已经保险公司定损,应以定损确认的1800元为准。鉴定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综上所述,本院核定原告的损失为:1、医药费43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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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仛仔、刘某某与周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doc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1、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刘仛仔不构成伤残,该鉴定系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选定鉴定机构依法对伤残等级作出的重新鉴定,本院予以确认。对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刘仛仔系伤残十级的鉴定意见不予采纳。因此,原告刘仛仔主张的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依法不能支持。2、刘仛仔后续治疗费未进行重新鉴定,应参照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对该项的鉴定意见予以赔偿,刘仛仔主张后续医疗费4000元合理。3、刘仛仔休息期限的计算亦未进行重新鉴定,应参照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评定休息期限为180天(自受伤之日起),刘仛仔主张误工费计算天数合理,但计算标准过高。误工费按照江西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19元/天计算,即119元/天×180天﹦21420元。4、刘仛仔营养费主张合理,予以确认。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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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有财与丁永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丁永宁驾车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丁永宁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责任认定客观、真实、程序合法,应予采信。被告丁永宁因侵权行为造成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平安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应在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理赔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与被告丁永宁达成调解协议后,复查发现其左4-7肋骨骨折伴胸腔积液,右第4-6肋骨骨折,并经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符合交通事故致伤机理,该鉴定意见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二被告辩称原告二次诊断的伤情不排除其他因素造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的损失,核减被告已支付的,其余部分被告仍应予以赔偿。原告诉请的误工费,原、被告均同意以建筑行业工资标准计算,本院予以照准。护理费应以护理行业工资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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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与殷某、殷嘉宾、肖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殷某驾驶无牌燃油助力车将原告贺某某撞伤,经交警部门在对证据和事故形成原因作出分析后,认定被告殷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贺某某不负事故的责任,该责任认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应予采信,被告殷某应对原告贺某某的损失进行赔偿。原告贺某某主张的专家治疗费,并无证据证明原告的病情需请外地专家治疗,属其自行扩大的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护理费以原告住院天数为准,且标准过高,以本省2013年度服务行业标准计算;原告主张的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以原告住院天数为准,按每天15元计算;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所提供的票据不能反映其实际支出费,本院酌定为300元;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过高,本院酌定为3000元;原告主张的自行车损失,交警事故认定书并未认定原告自行车受损,且无有效修理票据,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提出原告烧伤并非该起交通事故所致,但原告经法医鉴定其烧伤符合交通事故机理,被告又提不出反证予以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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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与万维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万维敏驾驶赣DW0086号小车将原告彭某某撞伤,经交警部门在对证据和事故形成原因作出分析后,认定被告万维敏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彭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该责任认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应予采信,被告万维敏应对原告彭某某的损失在其承担的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因该事故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故原告彭某某的损失应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告彭某某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标准过高,按每天15天计算;原告彭某某主张的误工费应按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原告主张的护理费标准过高,应按本省2013年的服务行业标准计算;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过高,本院酌定为600元,原告主张的自行车修理费虽无正式票据,但事故认定书已认定其车辆受损,且其维修费不高,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费过高,本院酌定为2500元;原告主张的交通费虽未提供有效票据,但符合其实际支出,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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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与胡某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胡某发驾驶赣D×××××正三轮摩托车与原告谢某某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胡某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谢某某不负事故责任,该责任认定程序合法,客观公正,被告未能提供证据推翻交警部门依法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胡某发应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因被告胡某发为事故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保险公司应在其保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胡某发承担。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系由合法的鉴定机构依法作出,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对该份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吉安吉州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护理期、营养期、后续治疗费所做的鉴定,被告未能提供证据推翻,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张误工费每月4500元,未提供证据证明,但原告提供的已生效的吉青劳人仲案字(2017)第35号仲裁裁决书中审理查明原告每月平均工资2600元,故本院按2600元/月计算原告误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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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肖某某、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肖某某骑行三轮电动车与行人原告胡某某剐撞,发生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在对证据和事故形成原因作出分析后,认定被告肖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责任认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应予采信,被告肖某某应对原告胡某某的损失在其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肖某某系被告陈某通过网络广告方式招聘的快递员,工资按月计件支付,上班场所在被告陈某经营所在地,并有误餐补助,不符合承揽关系法律构成要件,双方形成了雇佣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故本案的侵权责任应由被告陈某承担,肖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被告陈某与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加盟)合同,被特许经营人为独立经营主体,吉安全峰快递一部没有进行工商登记,故被告北京全峰快递有限责任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侵权债务发生在陈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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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曾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宣驾驶的无牌踏板式二轮摩托车与被告曾某驾驶的赣D×××××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在对证据和事故形成原因作出分析后,认定被告王宣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曾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不负此事故的责任,该责任认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应予采信。被告王宣、曾某应对原告的损失分别在50%的事故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赣D×××××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人民财险吉安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属于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失可先由被告人民财险吉安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医疗费、后续康复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94193.8元属交强险医疗费用理赔范围,应由被告人民财险吉安分公司赔偿10000元,被告人民财险吉安分公司已赔付。原告的护理费、残疾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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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彭春某、彭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驾驶赣D×××××号普通摩托车与一辆白色车辆发生碰撞,后又与被告彭春某驾驶的赣D×××××号轻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将原告何某某撞伤,经交警部门在对证据和事故形成原因作出分析后,认定白色车辆驾驶人负主要责任,原告何某某和被告彭春某负次要责任。该责任认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应予采信,因赣D×××××号轻型自卸货车系被告彭春某与被告彭某某合伙购买经营,故被告彭春某与被告彭某某应对原告何某某的损失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品除其已支付的10000元。因该事故车已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吉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吉州支公司因不能提供白色事故车已投保了交强险的证据,故本院认定白色事故车未能投保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义务人或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吉州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予以先行赔付,超出部分可另行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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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某与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驾驶赣D×××××小车行驶至井冈山大道军××区门口地段时,与在斑马线上由东往西横过道路的行人戴某某发生碰撞,致原告戴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戴某某不负事故责任,该责任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的损失,被告王某和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原告虽系农业家庭户口,但事发前在吉州务工,故原告的损失可适用城镇标准计算。原告主张按119.04元/天计算误工费,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结合其和证人陈述原告系从事护工职业,本院参照2014年江西省私营单位居民服务行业标准计算。原告主张按其举证的第一次鉴定意见计算残疾赔偿金,本院认为,该鉴定系原告方单方委托,被告对此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故对原告举证的吉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该次鉴定产生的鉴定费1200元本院亦不予支持。经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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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中心支公司与张某某、谭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谭熙无证驾驶赣D×××××小车与受害人康金妹骑自行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康金妹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谭熙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康金妹诉讼至本院,本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了56440.4元。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垫付的交通事故赔偿款56440.4元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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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刘泰山、桑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双方当事人对该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故该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刘泰山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应承担原告所有损失。被告刘泰山驾驶的豫P×××××号小轿车在被告浙商财险洛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原告可以先请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人保财险哈密分公司在商业险赔偿范围内承担。对原告陈某某的各项损失,本院评判如下:1、医疗费43214.2元,由医药费、住院费、检查费等收款凭证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2、误工费,原告虽然年满61周岁,但考虑到原告家庭只有她一个劳动力且还有一个无劳动能力的儿子需要抚养的实际情况以及农村目前的社会保障情况,仍应按照可以按照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误工费,故原告主张的计算标准中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误工时间有住院材料和鉴定意见加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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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与王某、孙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在赴南昌等候住院及往返时间实际发生住宿费用合理,但费用过高,故酌定原告住宿费3天共300元。原告提供的2015年5月13、14日餐饮费结账小票99元,该费用均发生在原告住院期间,本院已考虑住院伙食补助费,对小票均不予认定;金额157元的餐饮费发票一张,客户名称不是原告本人,而是上海一公司名称,对该票据不予认定;其余四张发票为南昌市税务通用定额发票,无法证明消费用途和消费时间,亦不予认定。但考虑原告赴南昌治疗等候住院期间发生餐饮费符合实际,本院酌定餐饮费300元。故确认住宿餐饮费共计600元。9、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10000元,因事故造成原告伤残十级,本院酌定精神抚慰金为3500元。三被告提出的相关辩解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核定原告损失共计63023.5元,其中被告王某垫付医疗费3000元。另外原告还支出鉴定费1200元。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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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叶名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叶名扬驾驶的赣D×××××小车与原告驾驶的吉安3A179二轮电动车发生相撞,导致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在对证据和事故形成原因作出分析后,认定原告杨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叶名扬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该责任认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应予采信。被告叶名扬应对原告杨某某的损失在其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因赣D×××××小车在人民财险吉安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64440.86元属交强险医疗费用理赔范围,应由人民财险吉安分公司赔偿10000元,保险公司已支付。原告的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94916.6元属交强险伤残理赔范围,由人民财险吉安分公司赔偿94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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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与管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虽为农村户口,但从2009年3月至事故发生之日一直在吉安市区务工,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为城镇,应适用城镇居民标准24309元/年计算残疾赔偿金。8、电动车损失及鉴定费1290元。9、交通费酌定为500元。10、鉴定费1200元有票据为证,可以认定。11、精神抚慰金本院酌定为3000元。以上费用合计148286.44元,扣除被告管某某已垫付的医疗费31000元,尚需赔偿117286.44元。上述事实,有原告肖某某提供的身份证、劳动合同、富尔泰(江西)纺织工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井冈山大学附属医院出院记录、疾病证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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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与王某某、谭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谭熙无证驾驶赣D×××××小车与原告骑自行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在对证据和事故形成原因作出分析后,认定被告谭熙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责任认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应予采信。被告谭熙因侵权行为造成原告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张敬旺作为赣D×××××小车实际所有人和管理人,将车辆出借给无驾驶证的被告谭熙,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王某某在本案中不属于法律上需要承担责任的主体。因赣D×××××小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其在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应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中心支公司承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中心支公司关于因被告谭熙无证驾驶且逃逸,其只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辩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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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建华与江西吉安长运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乘坐被告长运公司所有的客车出行,双方之间形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长运公司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原告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被告长运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已构成违约,故被告长运公司应向原告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因被告长运公司向第三人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根据保险法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故第三人人民财险吉安分公司应直接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第三人人民财险吉安分公司辩称其不是本案适格第三人,其不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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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秀某与龚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龚某某驾驶赣D×××××号轻型厢式货车与原告曹秀某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在对证据和事故形成原因作出分析后,认定被告龚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责任认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应予采信,被告龚某某应对原告曹秀某的损失在其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因赣D×××××号事故车已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300000元限额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故原告曹秀某的损失应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龚某某承担。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与被告龚某某达成了扣除10%的非医保费用即4465.8元的协议,故该非医保费用由被告龚某某承担;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提出,原告已退休,不存在误工费,本院认为原告虽主张其在做钟点工,但没有证据证明,且已退休,故其误工费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提出原告的护理费标准应以私营行业服务标准计算,本院认为,结合目前护理行业收费情况,应以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服务行业标准计算,故原告主张的护理费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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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王家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吉州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双方当事人对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无异议,故该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王家华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应承担承担原告所有损失。对原告刘某某的各项损失,本院评判如下:1、医疗费22657.27元,由住院费、门诊费发票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2、后期治疗费,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3000元有其提供的鉴定结论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3、护理费,原告并未提供护理人员收入证明,但其护理费用可以按照服务行业的收入标准计算,原告主张的计算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护理时间,因重新鉴定意见中给出的出院后护理时间中并无护理依赖,因此,结合两份鉴定意见,护理时间以65天为宜。4、住院伙食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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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罗普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罗普华驾驶赣D×××××号小车与原告李某驾驶的赣D×××××号普通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因原告属无证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驾驶证”的规定,被告罗普华在车辆转弯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规定,本院认定被告罗普华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交警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予采信;被告罗普华应对原告李某的损失在其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因该事故车已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按责任比例由原被告分摊。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经鉴定为53641.86元,故其医疗费以鉴定结论为准,但其非医保费用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应按责任比例由原告及被告罗普华分摊;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过高,本院酌定为4000元;原告其他主张符合本院核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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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庆与王某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财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推行人力板车的原告发生相撞,导致原、被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在对证据和事故形成原因作出分析后,认定被告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此事故的责任,该责任认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应予采信。被告王某财应对原告的损失在事故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因赣D×××××二轮摩托车在太平洋财险吉安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损失应当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37780元属交强险医疗费用理赔范围,应由太平洋财险吉安支公司赔偿10000元。原告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6844.62元属交强险伤残理赔范围,由太平洋财险吉安支公司赔偿110000元。超出交强险理赔范围的费用34624.62元由被告王某财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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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肖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肖某某对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证据推翻该认定书的内容,故该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肖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应承担承担原告损失的70%。原告李某某的损失本院核算为193725.91元:【1、医疗费91013.0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24天×20元/天);3、营养费480元(24天×20元/天);4、护理费2949.6元(24天×122.9元/天);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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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南江与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驾驶赣D×××××小型轿车在吉州区井冈山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九江银行(城南)路段,与原告驾驶吉安Y9142二轮电动车沿该路段斑马线由西向东横过井冈山大道,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吉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吉州大队认定,王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南江无过错行为,不负此事故责任。该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应予采信。被告王某某因其侵权行为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受损,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赣D×××××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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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浩然与李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驾驶赣D×××××号轻型普通货车赣与王某驾驶搭乘王浩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王浩然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在对证据和事故形成原因作出分析后,认定被告李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该责任认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应予采信,被告李某某应对原告王浩然的损失在其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因赣D×××××号事故车已在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限额为200000元,不计免赔率),故原告王浩然的损失应由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李某某按责任承担。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提出原告主张医疗费应扣除10%-15%的非医保费用,本院认为其并没有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提出原告主张的的护理费、营养费标准过高,时间过长,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护理费标准符合本省上一年度服务行业标准,营养费未超过本地出差人员标准,时间符合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户籍为城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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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与杨某某、吉安市恒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某驾车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杨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该责任认定客观、真实、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杨某某因侵权行为造成原告的损失,应按其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杨某某以被告吉安市恒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名义对外进行经营,被告吉安市恒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应对事故造成的原告损失与被告杨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肇事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中心支公司应首先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杨某某、吉安市恒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连带承担。原告发生交通事故之前在城镇居住、务工,其主张残疾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但计算方法有误,以本院核定为准;原告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农村标准计算,本院予以支持,但标准及计算方法有误,以本院核定为准;原告的护理费标准其主张参照2014年度护理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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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邹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邹某某驾驶赣D×××××小型轿车与原告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在对证据和事故形成原因作出分析后,认定被告邹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责任认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应予采信。被告邹某某因侵权行为造成原告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邹某某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故其在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应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公司承担,不足部分再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原告非医保用药及鉴定费损失,根据两被告保险合同的约定,应由被告邹某某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某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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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某某与雷某、鄢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虽有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异议,故该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雷某、黄添武负此事故同等责任,应各自承担原告损失的50%。对原告涂某某的各项损失,本院评判如下:1、医疗费70469.93元,由其提供的费用清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2、后期治疗费,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10000元有其提供的鉴定结论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3、护理费,原告并未提供护理人员收入证明,但其护理费用可以按照服务行业的收入标准计算,原告主张的计算标准本院予以部分支持。4、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可以参照吉安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5、营养费,原告关于住院期间营养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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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雷某、鄢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虽有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异议,故该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雷某、黄添武负此事故同等责任,应各自承担原告损失的50%。对原告王某某的各项损失,本院评判如下:1、医疗费66472.7元,由其提供的费用清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2、后期治疗费,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5000元有其提供的鉴定结论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3、护理费,原告并未提供护理人员收入证明,但其护理费用可以按照服务行业的收入标准计算,原告主张的计算标准本院予以部分支持。4、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可以参照吉安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5、营养费,原告关于住院期间营养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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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与黄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未提出异议,故该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黄某某负此事故同等责任,应承担原告损失的50%。对原告雷某的各项损失,本院评判如下:1、医疗费87614.82元,由其提供的费用清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2、后期治疗费,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10000元有其提供的鉴定结论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3、护理费,原告并未提供护理人员收入证明,但其护理费用可以按照服务行业的收入标准计算,原告主张的计算标准本院予以部分支持。4、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可以参照吉安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5、营养费,原告关于住院期间营养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6、交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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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江西吉安长运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乘坐了被告所有的赣D×××××号大型普通客车,原、被告之间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在运输途中因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原告在该事故中无责任,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对原告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主张后续治疗费,因鉴定机构已作出相关鉴定结论,且原告的伤情又构成伤残,可以视为其要发生的费用,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关于后续治疗费并不是必然发生的费用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虽然系江西农业家庭户口,但是事发前在厦门市工作,原告主张按照福建省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诉请,因其没有提供工资明细,又没有暂住证、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本院不予支持,但可认为其系在外务工,可按江西省城镇标准计算。原告要求按60元/天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的诉请过高,以30元/天为宜。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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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与陶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陶某某驾驶赣D×××××号小型轿车与原告唐某驾驶驾驶的吉安9A012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在对证据和事故形成原因作出分析后,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责任认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应予采信。被告陶某某因侵权行为造成原告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其已垫付款项应予核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陶某某赔偿原告唐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81757.3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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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黄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黄某某驾驶登记车主为郑瑞治的赣D×××××号二轮摩托车将原告王某撞伤,经交警部门在对证据和事故形成原因作出分析后,认定原告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黄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该责任认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应予采信,被告黄某某应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本案事故赔偿责任,因该事故车已在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黄某某承担。因原告王某与被告就该超出部分达成了赔偿协议(包含诉讼费、鉴定费)且已实际履行,被告黄某某不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申请对原告的护理期、误工期进行重新鉴定,本院认为其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准许;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提出原告主张的护理费标准过高,计算天数有误,其鉴定护理期应包含住院期。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护理标准符合本省上一年度服务行业标准,但鉴定护理期为出院后3个月,并不包含住院天数,但天数计算有误应为115天;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提出原告系农村户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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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从某与雷某、鄢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虽有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异议,故该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雷某、黄添武负此事故同等责任,应各自承担原告损失的50%。对原告涂如会的各项损失,本院评判如下:1、医疗费104982.94元,由其提供的费用清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2、后期治疗费,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5000元有其提供的鉴定结论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3、护理费,原告并未提供护理人员收入证明,但其护理费用可以按照服务行业的收入标准计算,原告主张的计算标准本院予以部分支持。4、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可以参照吉安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5、营养费,原告关于住院期间营养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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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振国与雷某、鄢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虽有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异议,故该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雷某、黄添武负此事故同等责任,应各自承担原告损失的50%。对原告鄢振国的各项损失,本院评判如下:1、医疗费172363.81元,由其提供的费用清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2、后期治疗费,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10000元有其提供的鉴定结论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3、护理费,原告并未提供护理人员收入证明,但其护理费用可以按照服务行业的收入标准计算,原告主张的计算标准本院予以部分支持。4、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可以参照吉安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5、营养费,原告关于住院期间营养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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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与江西吉安长运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乘坐了被告所有的赣D×××××号大型普通客车,原、被告之间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在运输途中因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原告在该事故中无责任,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对原告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主张后续治疗费,因鉴定机构已作出相关鉴定结论,且原告的伤情又构成伤残,可以视为其要发生的费用,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关于后续治疗费并不是必然发生的费用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虽然系江西农业家庭户口,但是事发前在厦门市工作,原告主张按照福建省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诉请,因其没有提供工资明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有暂住证和工作单位的就业证明,可认为其系在外务工,可按江西省城镇标准计算。原告的误工天数是从2015年5月1日住院开始计算至定残前1日即2015年11月16日,共200天。因原告母亲肖文秀已年满75岁,其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5年计算。原告儿子郭岳峰在原告事故发生时17周岁,其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1年计算。原告要求按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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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江西吉安长运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乘坐了被告所有的赣D×××××号大型普通客车,原、被告之间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在运输途中因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原告在该事故中无责任,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对原告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主张后续治疗费,因鉴定机构已作出相关鉴定结论,且原告的伤情又构成伤残,可以视为其要发生的费用,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关于后续治疗费并不是必然发生的费用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虽然系江西农业家庭户口,但是事发前原告自2010年1月起就在厦门参保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可认为其系在厦门务工且已满1年以上,原告主张按照福建省厦门市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提供了工资明细、社保缴费证明、暂住证,经过计算2015年4月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5420元,其主张按5360元/月的工资计算误工费的诉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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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陈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驾驶其所有的粤B×××××号小车与驾驶赣D×××××普通二轮摩托车的原告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在对证据和事故形成原因作出分析后,认定原告与被告陈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该责任认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应予采信,被告陈某应对原告李某某的损失在其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因粤B×××××号事故车已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不计免赔),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原告与被告陈某按责任比例分担。原被告三方已达成扣除15%的非医保费用即5526.69元,由原告与被告陈某各半负担的协议,本院予以准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出原告在井冈山大学附属医院门诊费三性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该费用系原告车祸实际支出,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出鉴定意见营养期、护理期、休息期过长,拆取内固定误工费未发生,应发生后另行主张。本院认为该鉴定意见由合法机构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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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某与邓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邓某某驾驶赣D×××××摩托车沿沿江路由南往北行驶,当行驶至温莎堡路段时恰遇原告沿沿江路由东往西横过道路时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吉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吉州大队认定邓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汤某某无过错行为,不负此事故责任,该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应予采信。被告邓某某对该事故责任认定提出异议,认为其不应当负事故全部责任,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于法无据,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被告邓某某因其侵权行为造成原告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赣D×××××摩托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因此,原告在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应当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赔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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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月球与陈某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贺驾驶赣D×××××小车在吉安市吉州区骡子山公园南侧停车场倒车进入泊位时,与站在停车泊位内的原告汪月球发生碰撞,造成汪月球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原告不负事故责任,被告陈某贺负事故全部责任,该事故责任认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自身也存在过错,应负事故责任,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对该辩解不予采信。原告主张其住院时间为173天,但经核实,原告在井冈山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期间于2015年2月9日请假带药回家过春节、元宵,于2015年3月6日回到医院继续治疗至2015年4月2日,又于2015年4月3日未请假自行离院至2015年6月25日办理出院,故本院认定其实际在院住院时间为63天,需护理时间为89天。事故发生日为法定节假日且次日原告即满55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原告主张其从事保姆相关工作,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对其主张的误工费不予支持。原告另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本案事实,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5000元过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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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正光与余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青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余某某驾驶赣D×××××小车与原告游正光驾驶二轮电动车相撞致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在对证据和事故形成原因作出分析后,认定原告游正光、被告余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该责任认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应予采信,被告余某某应对原告的损失在其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因被告余某某所有的赣D×××××号事故车已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青原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不计免赔),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青原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余某某、原告游正光按责任比例分担。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责任,因被告余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青原支公司商业保险合同只约定在保险范围内承担50%的赔偿责任,故被告余某某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青原支公司提出其已预付10000元医疗费,经本院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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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周金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吉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周金根驾驶赣D×××××号小车将原告撞伤,经交警部门在对证据和事故形成原因作出分析后,认定被告周金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责任认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应予采信,被告周金根应对原告张某某的损失在其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因赣D×××××号事故车已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吉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不计免赔),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吉州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周金根承担。原被告已达成医疗费的15%为非医保费用即2731.41元,其中原告承担1000元,被告周金根承担1731.41元,该协议为双方自愿,本院予以准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吉州支公司提出原告系退休人员,未减少实际收入,故误工费不应支持,如果要计算,也只能按上一年度私营零售行业标准计算。本院认为,原告一直从事水果批发,并有租协议及租房租金收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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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与胡某、吉安市长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胡某驾驶赣D×××××号出租车将原告谢某某撞伤,经交警部门在对证据和事故形成原因作出分析后,认定原告谢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胡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该责任认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应予采信,被告胡某应对原告谢某某的损失在其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因赣D×××××号事故车已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水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不计免赔),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水县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胡某承担,被告吉安市长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胡某按3:7的过错责任承担的非医保费用即1374.69元,原告医疗费计算有误,以本院核定金额为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水县支公司提出原告的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应从受伤之日起计算,且所有标准应按农村标准计算,因鉴定意见已确定从受伤之日起计算,故该项辩解本院予以采信,但原告系城镇居民,其误工费、护理费标准应按本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服务行业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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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小某与游正光、余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余某某驾驶赣D×××××小车与被告游正光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原告邵小某受伤,经交警部门在对证据和事故形成原因作出分析后,认定被告余某某、游正光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邵小某不负事故责任,该责任认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应予采信,被告余某某、游正光应对原告的损失在其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因被告余某某所有的赣D×××××号事故车已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青原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不计免赔),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青原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余某某、游正光按责任比例分担。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责任。依据被告余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青原支公司商业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范围内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余某某应承担10%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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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胡某某、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胡某某驾驶赣D×××××号小车将原告杨某某撞伤,经交警部门在对证据和事故形成原因作出分析后,认定被告胡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责任认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应予采信,被告胡某某应对原告的损失在其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因该事故车已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不计免赔),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胡某某负担。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提出原告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系原告单方委托,其鉴定结论适用标准与实际不符。本院认为,该份鉴定意见书系律师事务所委托,符合鉴定程序,其提出重新鉴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准许,其鉴定结论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提出扣除15%的非医保费用,其并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的交通费过高,本院酌定为300元;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过高,本院酌定为5000元;原告提出的其他主张符合本院核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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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刘某某、吉安市吉州区宏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驾车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刘某某因侵权行为造成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刘某某系被告吉安市吉州区宏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且系履行职务行为,故该责任应由被告吉安市吉州区宏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由于肇事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原告主张的护理费,护理时间没有鉴定机构需要护理的鉴定意见,只能按住院天数计算,护理费标准主张的85元/天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损失,标准应以其自述的实际月收入为准,误工天数以鉴定意见为准;原告计算的残疾赔偿金方法有误,以本院核定为准;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未提供证据证明,以保险公司定损为准;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结合原告的伤情及本地实际生活水平,本院酌定为4000元;原告主张的其他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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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刘某某等与曾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律师费2000元不属于本案交通事故的直接损失,不予支持。住宿费500元因原告未能提供住宿费发票无法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本院核定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刘某某造成的损失如下:1、医疗费833元,有医疗费发票佐证。2、后续康复医疗费2000元,有司法鉴定意见书为证。3、护理费4263元,即60天×(25931元/年÷365天)=4263元。因原告未能提供护理人员收入证明的,应参照当地城镇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25931元/年计算。4、住宿费707元,有住宿费发票为证。5、交通费2545元,有交通费票据及出租车司机证明为证。6、伙食费酌定为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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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与江西吉安长运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乘坐了被告所有的赣D×××××号大型普通客车,原、被告之间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在运输途中因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原告在该事故中无责任,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对原告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原告系江西非农业家庭户口,原告主张按照江西城镇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称的财产损失,没有依据,不予支持。因原告的各项损失为95012.51元,对该损失,被告理应支付。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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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顾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顾某某驾驶的赣10-×××××号变型拖拉机与原告吴某某驾驶的赣D×××××号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在对证据和事故形成原因作出分析后,认定被告顾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吴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该责任认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应予采信。被告顾某某应对原告的损失在事故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被告顾某某持有B2E驾驶证驾驶变型拖拉机,属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应认定为无证驾驶。被告顾某某虽为无证驾驶,但其驾驶的赣10-×××××号变型拖拉机在人民财险新余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原告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9800元属交强险医疗费用理赔范围,应由人民财险新余分公司赔偿9800元。原告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92172元属交强险伤残理赔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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