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具有以下情节:1、邵某某系初犯、偶犯,且犯罪情节较轻;2、邵某某归案后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3、邵某某乙醇含量为113.6mg/100ml,乙醇含量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_ _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具有如下情节:1、吴某某系初犯、偶犯,且犯罪情节较轻;2、吴某某归案后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3、吴某某乙醇含量为96.5mg/100ml,乙醇含量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3日 _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具有如下情节:1、韦某某系初犯、偶犯,且犯罪情节较轻;2、韦某某归案后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3、韦某某乙醇含量为86.8mg/100ml,乙醇含量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_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具有以下情节:1、张某某系初犯,且犯罪情节轻微;2、张某某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5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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