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取得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无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并达成和解协议、无前科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无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获取被害人家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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