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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与曲比布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彝族自治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夏某与曲比布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彝族自治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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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强诉被告唐应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原告陈强诉被告唐应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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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均与蒋某某、蒋某某、人保财险公司名山支公司、吉某石铁、余平等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交通事故的发生及原告庞某均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伤构成十级伤残的事实,故对原告庞某均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的规定,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经过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吉某石铁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蒋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各方当事人对本案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蒋某某驾驶的川A8AXXX号车系被告蒋某某所有,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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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赶年、谌李可、谌李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黄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黄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与本次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交警队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黄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川WT0718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险5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1、原告龚赶年的医疗费是否应扣减自费药品费。本院认为三原告产生的自费药品费用属于赔付范围理由如下: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在通常情况下不会无故服药,也不会服用与本身病情无关的药物,且其治疗需用何种药物是由医生根据病人的病情决定的,受害人对此是不能控制也没有理由去控制;另很多疾病对药物的需求不同,患者有时是需要使用没有纳入社保用药范围,故不可将该费用归入被保险人拒赔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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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某某与柳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柳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第六十八第一款: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与本次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交警队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柳某某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是农村居民家庭户,因此原告的伤残赔偿金应按照2013年四川省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895.00元/年的标准计算。原告受伤后产生一定的交通费,但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酌情考虑为300.00元。原告受伤后住院9天需要人员护理,符合事实,护理费只能按照四川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110.00元/天的标准计算。原告在事故发生时达到退休年龄,因此不应计算误工损失。原告要求赔偿车辆损失只提供一张购车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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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XX芝、郑某某诉被告苏某某、冯照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各方对会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均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交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故本院确认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力。被告苏某某无驾驶质格且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导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应承担原告因此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全部合理损失。本案争议的焦点一,被告冯照映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冯照映作为事故机动车所有人与管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告苏某某无驾驶资格,且与苏某某等同事共同饮酒后将车辆钥匙交由苏某某,导致本此交通事故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冯照映在庭审中,虽向我院举出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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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与张某某等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张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的,不得超车:第二款,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与本次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交警队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张某某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民事赔偿责任。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是岷江公司,张某某和岷江公司是内部承包关系,因岷江公司与张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川W40997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险5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赔偿。原告虽然为农村家庭户口,但其收入已来源于城市,因此原告的伤残赔偿金应按照2013年四川省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68.00元/年的标准计算。并且原告有固定收入,事故发生后公司未再给付原告的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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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付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付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因此付某某承担全部责任。交警队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付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关于驾驶人逃逸,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付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本案属驾驶人驾驶肇事车辆逃逸的情形,承保的保险公司只应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商业险不纳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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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王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被告王某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之规定。被告杨小华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西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西公交认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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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某某与翁某某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翁某某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的,不得超车:第二款,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与本次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交警队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翁某某哈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川WCT853号车在被告人保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因此人保公司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赔偿。原告是城镇居民家庭户,因此原告的伤残赔偿金应按照2013年四川省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68.00元/年的标准计算。原告受伤后产生交通费1368.00元,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受伤后住院181天需要人员护理,符合事实,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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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马阿某与阳某某、林某、张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本次事故第一次和第二次责任的比例划分;原告的伤残赔偿金是否应该按照城镇人口的标准计算。在本次连环道路交通事故中,都是因后车在行驶中未保持与前车的安全距离,从而在遇见紧急情况时,不能采取紧急措施,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交警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第一次事故中车辆是发生相互碰撞的,不能排除原告在第一次事故中未受到损伤。根据交警对原告和同车的乘客沙马伍达的询问笔录记载内容中,可认定第二次事故的撞击力度大于第一次事故的撞击力度,从而第二次事故中造成原告伤害的可能性大于第一次事故。因此第一次事故的责任人阳某某承担原告损害的20%的赔偿责任,第二次事故的责任人林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自己的伤害是第二次事故造成的,是一份单方面的陈述,是孤证,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因此原告要求本次损害结果由第二次事故责任人全部承担的主张不能成立。林某和张某是雇佣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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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三与李某、袁某某、袁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在未察明车后状况时驾驶车辆倒车,从而撞伤原告,双方对交警部门作出的认定均无异议,因此本院采信该责任认定。由被告李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民事赔偿责任。李某是袁某某雇请驾驶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被告李某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由被告袁某某直接承担。双方订立的雇佣合同中约定的责任承担,属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中不作认定,当事人可另行提起诉讼。袁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任何过错行为,因此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肇事车辆登记车主和保险投保人是被告袁某某,袁某某应承担协助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事宜。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四川省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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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某各各与张某某、代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彝族自治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驾驶车辆行驶中未遵守安全、文明驾驶,超车时为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超越前车,从而撞倒对面来车,造成原告受伤致残。其过错行为是引发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原告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前提下驾驶未经年审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对引发该次事故有直接关系。交警队作出的责任认定与事实相符,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综上被告张某某承担70%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布某各各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川WEG060号车登记车主是被告代某某,代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任何过错责任,因此不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但其是该车在保险公司的投保人,因此其有义务协助双方当事人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赔偿理赔事宜。川WEG060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50万元第三者商业险,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约定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在事故发生前是有固定收入的,受伤后雇佣单位只支付不到一月的工资,就停发了。根据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因此原告要求赔偿误工费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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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诉被告缪某某、卜某某、卜光某、卜某某、卜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检查系医院对患者在医治过程中必要的常规检查,被告方的异议不成立,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2、原告所举第2、3组证据,两方被告对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均对该证据的合理性有异议,认为原告的治疗情况与自己没有关系。该证据客观、真实,能够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本院予以采信。3、原告所举第4、5组证据,两方被告均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理性提出异议。本院认为交通、住宿费应与患者伤情、就医的时间、地点、人数相吻合,尽管原告方不能就产生该费用必要性、合理性作出详细说明,根据本案原告受伤在不同地方的医院医治的客观情况、本院酌情认定交通住宿费为2000元。4、原告所举第6、7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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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越西县协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告此次治疗疾病与交通事故之间因果关系问题。经过原告申请鉴定,本院委托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参与度5%-15%,建议取15%。原告又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有相关的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规定,本案原告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重新鉴定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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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与陈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告之一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质证等相应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我院依法缺席裁判。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经会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勘现场后,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涉案交通事故当事人及法定监护人均未向上级交管部门申请复核,该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责任认定准确,故我院确认会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力。据该事故认定书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经过描述、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此次事故原告廖某某的损害后果系被告陈某在驾驶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对横过道路的行人,避让不当。以及原告在道路上通行时,应由其监护人带领,而未予带领的因素所共同导致。陈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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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某与罗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经会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勘现场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确定了事故责任人的责任比例,原、被告均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上级交管部门申请复核,故本院确认会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力。据该事故认定书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经过描述、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原告孔某某的损害后果系被告罗某某、原告孔某某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所共同导致,故被告罗某某应对原告孔某某的损害承担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被告罗某某所有并驾驶的川WAS55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此次事故发生前,已向人保财险会东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罗某某具有相应驾驶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保财险会东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孔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原、被告双方诉讼请求、答辩及辩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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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昌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经会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查勘后,作出事故认定书,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交管部门申请复核,故本院确认会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力。据该事故认定书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经过描述、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原告李某某的损害后果系其与被告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所共同导致,故原、被告均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责任。根据我院确认证明效力的会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主、次责任的划分,本院确定本案被告王某某对原告李某某损害承担30%的赔偿比例。现依法核定原告姚万美诉请赔偿的费用如下:一、医疗费(住院费用与门诊费用)合计5312.12元。二、护理费7075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1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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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张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各方对会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异议,本院确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力。据该事故认定书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经过描述、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原告徐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系原告徐某某、张某共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所导致,故徐某某、张某均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据事故认定书,徐某某、张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本院确定徐某某、张某各自承担50%的责任比例。对原告诉请的住院伙食补助费870元、营养费870元、后续治疗费7000元、护理费6475元、残疾赔偿金20494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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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向受与王某某、耿加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首先,原告在成都欧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会东县泰丰明珠商业步行街工程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原告有权选择对该公司起诉列为共同被告,本院向原告释明后,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对成都欧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只对被告王某某、耿加某进行起诉。被告耿加某雇佣原告提供劳务,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被告耿加某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王某某无承包资质,将工程承包给无资质的被告耿加某,虽然没有直接雇佣原告,但是应当与被告耿加某承担连带责任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原告所举证据医疗费发票能够证实产生医疗费损失为4735.98元,原、被告均认可的已经由被告垫付4479.8元,因此,原告自己垫交的医疗费为256.18元。第三,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属于提供劳务关系,对原告的伤残鉴定应当参照交通事故标准,而不是职工工伤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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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某与刘某某、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各方对会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本院确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力。据该事故认定书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经过描述、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原告孔某某的损害后果,系被告刘某某、李某某在驾驶机动车辆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所导致。根据交警部门,刘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的责任划分,我院确定由刘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李某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刘某某提出其不是主动搭乘孔某某,是亲戚请求才搭乘他的,也没有收取车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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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潘某某、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首先,原告杨某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有异议,认为适用标准不当,健康权纠纷不应当适用职工工伤标准进行鉴定,本院在庭审之前向原告杨某某释明并另行给予举证期限,若不能举出以交通事故标准进行鉴定的鉴定结论,需要原告杨某某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在庭审中,原告杨某某并未向法庭举出适用标准正确的证据证明其伤残等级,属于举证不力,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告杨某某的营养费及伤残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阎某某未构成伤残等级,因此,营养费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杨某某的损失应当为:医疗费6539.74元、护理费1125元(125元/天×9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30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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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陈某付、张某某、范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各方对会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异议,本院确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力。据该事故认定书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经过描述、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原告王某某的损害后果系被告陈某付、范某某共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所致,故被告陈某付、范某某应对原告王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根据交警部门陈某付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范某某负责任次要责任的责任划分,本院确定由被告陈某付承担原告损失70%比例的赔偿责任,被告范某某承担原告损失30%比例的赔偿责任。被告张某某系陈某付所驾驶的川WG6808号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其对此次事故发生没有法定过错行为,故其不应承担责任。现根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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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陈某发、胡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各方对会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本院确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力。据该事故认定书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经过描述、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原告刘某某的损害后果,系被告陈某发在驾驶机动车辆时,违反交通法规所导致。原告刘某某没有交通违法行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没有法定过错,故其不承担责任。其损害赔偿责任由陈某发全部承担。根据庭审中,原、被告辩论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如下:被告中华保险会东支公司不认可原告伤残等级,申请重新鉴定,我院是否准许。关于争议焦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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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某与余某某、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恩渊、浙商保险凉山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等相关民事诉讼权利,不影响我院依法缺席审理与裁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健康权益,侵权人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各方对会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本院确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力。据该事故认定书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经过描述、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原告伊发林的损害后果,系伊发林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即上路行驶、遇雨雾天气时未降低行驶速度、未佩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以及余某某驾驶机动车辆,遇雨雾天气时未降低行驶速度的交通违法行为所共同导致。原告伊发林、余某某对损害的发生均有不同程度的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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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各方对会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本院确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力。据该事故认定书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经过描述、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原告的损害后果,系原告在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所导致。原告所驾驶的案涉川W×××××中型货车在被告中华保险会东支公司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保额30万元,含不计免赔险)。被告同意在该保险范围内承担原告合理损失,符合保险法、合同法的规定,本院不再赘述。本案争议的焦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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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李某某等与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各方对会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本院确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力。据该事故认定书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经过描述、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二原告的损害后果,系被告朱俊伍在驾驶机动车辆时,在超越车辆时违反交通法规、以及李某某违反人力三轮车禁止载人的交通法规所共同导致,朱俊伍、李某某对损害的发生均的过错,应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庭审查明,朱俊伍系案涉车辆所有人王某某聘请的驾驶人员,朱俊伍与王某某系雇员、雇主关系。根据最高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雇员在雇佣期间致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故朱俊伍在雇佣期间致人损害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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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2、陈某1等与鄢远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各方对会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本院确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力。据该事故认定书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经过描述、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原告陈某2的损害后果系被告鄢远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所导致,陈某2对损害发生,没有法定过错,其不应承担责任。鄢远华应对原告的全部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陈某2驾驶的川W×××××号摩托车,虽在人保会东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但事故发生时,原告属于车上人员,根据交强险条例规定,交强险的赔付对象是机动车辆的被保险人及车上人员以外的第三人,原告不属交强险赔偿对象,故人保会东公司不对原告损失进行赔偿。被告鄢远华驾驶的机动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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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陈某等与鄢远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各方对会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本院确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力。据该事故认定书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经过描述、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原告李某的损害后果系被告鄢远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所导致,原告李某对损害发生,没有法定过错,其不应承担责任。鄢远华应对原告的全部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陈升富驾驶的川W×××××号摩托车,虽在人保会东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但事故发生时,原告属于车上人员,根据交强险条例规定,交强险的赔付对象是机动车辆的被保险人及车上人员以外的第三人,原告不属交强险赔偿对象,故人保会东公司不对原告损失进行赔偿。被告鄢远华驾驶的机动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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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邓永志、卢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李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且原告对此次交通事故不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并参照四川省2015年度统计数据,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确认原告李某应获得的赔偿为:1、医疗费(含后续治疗费)。(1)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李某在治疗期间的医疗费共计19256.60元(包括甘洛县人民医院和天全县中医医院的门诊治疗费和住院治疗费),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提交的“汉源县百姓大药房”购买“铁打生骨胶囊”“骨肽片”等药品的收据7张,金额2593.00元,因收据上无姓名记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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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汪某某等与龚某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各方对会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本院确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力。据该事故认定书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经过描述、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二原告的损害系被告龚某平在驾驶机动车辆行驶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所导致,二原告对损害的发生没有法定过错行为,不应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故被告龚某平应对二原告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综合本案庭审,原、被告相互辩论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如下:一、被告人保炳草岗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提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另两机动车辆受损,另两车辆虽无责任,但其交强险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内无责赔付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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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某某与李某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各方对会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本院确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力。据该事故认定书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经过描述、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原告的损害系被告李某玻驾驶机动车辆在危险路段行驶时,未提前减速且操作不当,以及原告在横过道路时,未提前观察并确认安全后通过的共同过错行为所导致。原告涂某某、被告李某玻对此次事故损害后果的发生,均有不同程度的过错,故双方对损害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事故认定书中确定的主、次责任划分,并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二)项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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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杨某某等与王保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各方对会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本院确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力。据该事故认定书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经过描述、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原告杨某某、彭某某的损害后果,系被告王保国、原告���廷荣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违法行为所共同导致。被告王保国只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赔偿责任。被告王保国提出,其虽承担主要责任,但只承担60%的赔偿责任。我院认为,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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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万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各方对会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本院确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力。据该事故认定书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经过描述、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原告沈某某的损害系被告万某某在驾驶机动车辆,与对向车辆会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所导致。原告沈某某对其损害的发生,没有法定过错行为,其不应承担责任。故万某某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此次事故中,被告万某某具有相应驾驶资格,驾驶其所有的机动车辆,该车辆依法上路行驶,办理了行驶证,且该车辆向中华保险宁南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被保险机动车在交强险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沈某某人身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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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李某某等与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各方对会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本院确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力。据该事故认定书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经过描述、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原告张某1、李某某、李某某的的损害后果,系被告黎某某未遵守转弯机动车应让直行车辆先行的交通法规,以及原告李某某未遵守驾驶摩托车时未按规定配戴安全头盔的交通法规所导致。原告李某某、被告黎某某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均有不同程度的过错行为,故均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根据交警部门的主、次责任划分,结合本案中黎某某、李某某的过错程度,本院确定由黎某某承担75%比例的赔偿责任。被告黎某某所驾驶的川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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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张某某、毛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各方对会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本院确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力。据该事故认定书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经过描述、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原告的损害系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的交通违法行为所共同导致,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双方均有过错,各自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根据交警部门事故同等责任认定,我院确定被告张某某对原告罗某某的损害承担50%比例的赔偿责任。原告所诉的毛某系云P×××××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其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法定的过错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原告请求毛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予支持。原告为主张其摩托车修理费、施救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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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杨华山、昭通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发生后,宁南县公安局葫芦口交通管理中队做出了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杨华山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原、被告双方对该事故认定书均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支公司提出挂车云C0349未在我公司投保,应由挂车云C0349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和我公司一起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挂车依托主行车辆行驶,且无法核实挂车的投保情况,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被告杨华山及昭通万里物流有限公司因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能足额履行赔付义务,故不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及鉴定费。原告李某某在此次事故中的各项损失本院确定为:医疗费2,563.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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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杨华山、昭通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发生后,宁南县公安局葫芦口交通管理中队做出了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杨华山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原、被告双方对该事故认定书均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支公司提出挂车云C0349未在我公司投保,应由挂车云C0349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和我公司一起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挂车依托主行车辆行驶,且无法核实挂车的投保情况,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被告杨华山及昭通万里物流有限公司因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能足额履行赔付义务,故不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及鉴定费。原告李某某在此次事故中的各项损失本院确定为:医疗费2,563.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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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杨华山、昭通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发生后,宁南县公安局葫芦口交通管理中队做出了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杨华山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原、被告双方对该事故认定书均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支公司提出挂车云C0349未在我公司投保,应由挂车云C0349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和我公司一起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挂车依托主行车辆行驶,且无法核实挂车的投保情况,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被告杨华山及昭通万里物流有限公司因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能足额履行赔付义务,故不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及鉴定费。原告李某某在此次事故中的各项损失本院确定为:医疗费2,563.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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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杨华山、昭通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发生后,宁南县公安局葫芦口交通管理中队做出了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杨华山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原、被告双方对该事故认定书均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支公司提出挂车云C0349未在我公司投保,应由挂车云C0349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和我公司一起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挂车依托主行车辆行驶,且无法核实挂车的投保情况,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被告杨华山及昭通万里物流有限公司因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能足额履行赔付义务,故不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及鉴定费。原告李某某在此次事故中的各项损失本院确定为:医疗费2,563.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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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杨华山、昭通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发生后,宁南县公安局葫芦口交通管理中队做出了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杨华山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原、被告双方对该事故认定书均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支公司提出挂车云C0349未在我公司投保,应由挂车云C0349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和我公司一起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挂车依托主行车辆行驶,且无法核实挂车的投保情况,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被告杨华山及昭通万里物流有限公司因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能足额履行赔付义务,故不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及鉴定费。原告李某某在此次事故中的各项损失本院确定为:医疗费2,563.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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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杨华山、昭通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发生后,宁南县公安局葫芦口交通管理中队做出了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杨华山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原、被告双方对该事故认定书均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支公司提出挂车云C0349未在我公司投保,应由挂车云C0349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和我公司一起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挂车依托主行车辆行驶,且无法核实挂车的投保情况,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被告杨华山及昭通万里物流有限公司因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能足额履行赔付义务,故不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及鉴定费。原告李某某在此次事故中的各项损失本院确定为:医疗费2,563.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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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杨华山、昭通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发生后,宁南县公安局葫芦口交通管理中队做出了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杨华山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原、被告双方对该事故认定书均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支公司提出挂车云C0349未在我公司投保,应由挂车云C0349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和我公司一起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挂车依托主行车辆行驶,且无法核实挂车的投保情况,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被告杨华山及昭通万里物流有限公司因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能足额履行赔付义务,故不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及鉴定费。原告李某某在此次事故中的各项损失本院确定为:医疗费2,563.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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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杨华山、昭通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发生后,宁南县公安局葫芦口交通管理中队做出了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杨华山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原、被告双方对该事故认定书均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支公司提出挂车云C0349未在我公司投保,应由挂车云C0349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和我公司一起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挂车依托主行车辆行驶,且无法核实挂车的投保情况,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被告杨华山及昭通万里物流有限公司因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能足额履行赔付义务,故不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及鉴定费。原告李某某在此次事故中的各项损失本院确定为:医疗费2,563.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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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向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承保的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交通事故经交警部出具事故认定书,由向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审理中各方对事故认定书无异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双方争议焦点为:1.事故发生时被告向某某是否系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即保险公司是否就应承担保险责任?2.本次交通事故原告的具体损失如何确定?对此,本院评判如下:对于第1个争议焦点,本案交通事故发生之时,被告向某某的驾驶证准驾驶车型为B2,其所驾驶车辆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鄂C65022),车辆类型栏为“自卸车”,且车辆系以临时号牌购买保险,时间为2016年10月27日;事故发生后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上载明:车辆情况为“鄂C65022(临牌)中型自卸货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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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家富与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此次交通事故经宁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宁公交认字[2016]第4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一、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二、谢家富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结合本案实际,以原告谢家富承担本次交通事故责任的30%,被告刘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责任的70%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合理的经济损失,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购买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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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埸与秦连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药票据系客观真实的,应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2.原告提供的1,600元车票,从票据的组成等方面来看不能反映其产生地客观情况,故本院不予认可。3.对于松新三岔河社区证明及营业执照等,二被告认为不能以此认定王埸应按城镇居民计算残疾赔偿金。本院认为其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并联,故应作为定案依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20日17时07分,原告王埸驾驶川WV5026号二轮摩托车从宁南县披砂镇码口村往宁南县城行驶,行至宁南县金沙大道与宁府路下段交叉路口右转时,与秦连成驾驶的由金沙大道北段往金沙大道南段行驶的川WGH060号小型汽车相撞,造成王埸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当即被送往宁南县人民医院诊治,住院治疗37天后出院,出院诊断为:1.失血性休克,2.右股骨路段粉碎性骨折,3.肝右后叶包膜下血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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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此初与钮某有、陈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应依法进行赔偿。被告钮某有持C1驾照驾驶云0612373号大中型拖拉机与彭此初驾驶的川WHU640二轮摩托车(搭乘彭此初)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经宁南县交管部门认定钮某有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马兰花、彭此初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云0612373号大中型拖拉机在财保昭通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原、被告双方应按照责任认定及交强险的规定依法理赔。原告彭此初受伤住院治疗35天,伤情经云南昭通滇东北乾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应赔偿的费用为:残疾赔偿金17606元;2、护理费(35×120)4200元;3、营养费(35×30)1050元;4、住院生活补助费(3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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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与杨某某、颜某千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原告受到损害时,其与被告杨某某、颜某千之间是否形成劳务关系;2.被告金马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杨某某、颜某千不否认其雇佣原告钟某的事实,原告与被告杨某某、颜某千之间的劳务关系本院予以认定。交通运输属于高危行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本案原告在得到第二天要出车的指示后,当晚对机动车车况进行检查是其工作的一部分,故被告杨某某、颜某千“原告受伤时没有从事雇佣活动”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本案属于原告与被告杨某某、颜某千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原告在检查车辆过程中非因车辆原因摔下致伤,该事故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原告要求被告金马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查应是每次出车前都要进行的日常工作,该工作本身不具有任何危险性,原告对造成自身损害的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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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与赵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巧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双方争议焦点如下:一、被告间的责任分担问题,本案中赵某和罗元贵分别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而段某某、罗永瀚、李昌勇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被告赵某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巧家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因此原告段某某就此次交通事故受到的损失应由先由被告“平安财保”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赵某和罗元贵各承担50%为宜,而赵某承担的50%先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巧家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中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赵某承担。又因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两伤,根据《交强险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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