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熊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自首、初犯、赔偿被害人及家属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舒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其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舒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且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温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已对温某某表示谅解;案发后他人报警后温某某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的到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进行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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