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7日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于某某在调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能够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其罪行较轻,社会危害不大,可以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 于某某系克山县**农资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北京**测土肥业连锁有限公司克山配肥中心负责人,为企业主要管理者,对企业的生产发展有重大影响,为充分履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检察工作职责,加强对涉民营企业案件的法律监督,贯彻落实高检院提出的“对涉案民营企业负责人慎捕慎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Read More...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