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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亳州市XX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青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青岛路农行前处,遇薛永鑫将皖S×××××号大货车在前顺停相撞受损,原告王某受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二者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原告王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薛永鑫应当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所作事故责任认定正确,本院予以采信。薛永鑫所驾驶的皖S×××××号大货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毫州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毫州市中心支公司依法负有直接向原告支付赔偿款的法定义务,故对于原告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毫州市中心支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各分项限额范围内首先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再由薛永鑫按其所负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本案实际情况,原告王某承担70%,薛永鑫承担30%责任为宜。薛永鑫系被告杨本付的雇佣司机,其在履行职务期间造成他人经济损失应由被告杨本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亳州市XX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皖S×××××号大货车挂靠单位,依法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王某主张的赔偿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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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初诉赵某某、岳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本次交通事故的成因无法查清,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交通事故无法作出责任认定,本院认为该交通事故由原告刘建初与被告赵晓明承担同等责任为宜。因鲁BA5Y10号车登记车主系被告岳某,被告赵晓明当庭表示愿意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故由被告岳某、赵晓明共同承担原告损失50%的赔偿责任。现对原告主张费用分析如下:1、医疗费7852.13元,有病历及单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按照16元/天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住院13天,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08元(16元/天×13天)。3、护理费,原告主张按照80元/天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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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张某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原告李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事实清楚,泗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某无责任,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张某某虽主张与原告李某达成赔偿协议,其损失按四六分成,但该协议系交警部门对本次事故责任认定之前所达成,且庭审时原告不予认可,对被告张某某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李某的损失应由被告张某某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系被告张某某向被告张某某借用,原告没有证据证实被告张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被告张某某有过错,因此被告张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险,应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及根据保险合同由商业险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李某的损失包括: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用药明细、住院病案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原告李某支出医疗费38956.55元。被告保险公司主张扣除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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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汪某、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由侵权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侵权人驾驶的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三者险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先予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不足部分,再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赔偿,仍有不足的,由双方按照责任比例分担。本案中,被告王玉旗驾驶的机动车与被告汪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赵某某身体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微山县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作出的微公交认字[2018]第00099号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汪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玉旗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不负事故责任,该认定书认定程序合法、客观、公正,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关于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费1,0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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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相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和财产权受法律保护,遭受侵害的,责任人应当赔偿。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根据法律规定予以赔偿。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相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学军及原告刘某无事故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涉案机动车苏E×××××轿车在被告人保苏州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附加不计免赔率特约险,本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且本起交通事故另造成刘学军受伤的损害后果,故被告人保苏州市分公司应在交强险相应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中的1/2即5000元范围内和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中的1/2即5.5万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其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100%的赔偿责任;仍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相某全额赔付。对于原告因本起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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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诉卢某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现依据原、被告双方提交的有效证据及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朱某某虽为农业家庭户口,但自2013年5月份始为失地农民,其主要收入源自城镇,故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可以按城镇标准进行计算。本院对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中所造成的各项合理损失作如下认定:原告主张医疗费44259.84元(均有正式票据)、残疾赔偿金48618元(24309元/年×20年×10%)、被抚养人生活费1514.20元[15142元/年×(18-16)×10%÷2]、鉴定费13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误工费25704元(119元/天×216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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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与武兴龙、安徽三辉汽车大件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彭某某因交通事故致身体受伤致残,其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交警部门对本次事故作出的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责任认定恰当合理,被告利辛平安保险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据此认定被告武兴龙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彭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皖S×××××号重型半挂车在被告利辛平安保险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武兴龙持合法有效的驾驶证,皖S×××××号重型半挂车亦具有合法有效的行驶证,故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被告利辛平安保险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利辛平安保险在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武兴龙予以赔偿。因被告武兴龙负事故主要责任,故被告利辛平安保险应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超出交强险部分损失的70%。被告利辛平安保险辩称,原告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应当由其公司与被告武兴龙所驾驶的挂车的商业险保险人按照各自商业险保险金额的比例进行分摊,因交警部门未记录挂车的号牌、所有权人及商业险投保情况,且被告利辛平安保险亦未能提交证据证实该挂车是否投保了商业险以及在何处投保,故被告利辛平安保险的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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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2周某某与陈某要、安徽春雨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10062周某某与陈某要、安徽春雨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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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单某某、王某、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原审法院关于本案责任的划分是否适当。关于被上诉人徐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本案事故经交警认定,徐某某不承担责任。事发路段未设置非机动车行驶的专用车道,徐���果骑行电动车行驶在事发车道并无不当,其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因此上诉人太保南京分公司主张徐某某应承担部分责任,无事实依据。关于被上诉人王某、单某某之间的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出租车司机王某是在通过专业培训和考核的基础上取得从业资格,应当确保乘客在安全的区域下车,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让乘客开门下车。王某停车不当,对乘客没有尽到提醒义务,致使乘客开车门与徐某某发生碰撞,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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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操某某、神州买卖车(福建)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公安部第123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本案中,被告王小龙的驾驶证明确载明增驾A2,实习期至2017年6月12日,事发时被告王小龙处于增驾A2的实习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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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飞虎与孙某某、蒙城县鑫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长期居住于城镇,多年从事货运行业,已经脱离了农业生产,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近三年的固定收入证明,故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参照2015年江西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工资标准,其残疾赔偿金应计算为26500元×20年×10%=53000元,被扶养人卢语浩、卢语瞳均居住于城镇,就读于城镇学校,其被抚养人生活费也应参照2015年江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计算为13385.6元(即卢语浩:9年×16732元/年÷2人×10%=7529.4元,卢语瞳:7年×16732元/年÷2人×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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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公司、孙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军与李心宽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一审法院对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正确,本院予以确认。通成公司与通达公司作为事故车辆赣C×××××/赣C×××××号的登记车主及挂靠单位,应当与陈军对本次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人民财险丰城支公司作为事故车辆赣C×××××号车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太平洋财险亳州支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皖S×××××号车车上乘客责任险的保险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上诉人人民财险丰城支公司认为本案的评估费、鉴定费和诉讼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不承担理赔责任。对此,一审判决并未将鉴定费、评估费及一审诉讼费用等费用判由上诉人负担,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与事实情况不符,不能成立。(二)上诉人人民财险丰城支公司认为一审法院驳回重新申请鉴定错误,但上诉人未提出足以反驳该鉴定意见的理由或证据,一审法院的处理并无不当。(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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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与邹某某、杨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当中,原、被告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划分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邹某某作为被告杨某某雇请的驾驶员,在驾驶皖S×××××重型半挂牵引车/皖KCP10挂”农牧”牌重型厢式半挂车为被告杨某某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致使原告程某某受伤,依法应当由接受劳务的被告杨某某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负有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程某某的损失进行赔付的法定义务,本院对原告程某某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杨某某赔偿其损失并判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承担保险赔付义务的诉请予以支持;被告利辛县鑫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阜阳市应明物流有限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被挂靠人,原告程某某未向本院提出要求其与挂靠人被告杨某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处理。原告程某某在发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时已超过国家规定的男职工退休年龄,其所提供的上饶市永达电气有限公司证明无工资表予以佐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致使收入实际减少的具体数额,本院对其要求赔偿误工费的诉请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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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邹某某、杨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当中,原、被告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划分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邹某某作为被告杨某某雇请的驾驶员,在驾驶皖S×××××重型半挂牵引车/皖KCP10挂“农牧”牌重型厢式半挂车为被告杨某某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致使原告董某某受伤,依法应当由接受劳务的被告杨某某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负有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董某某的损失进行赔付的法定义务,本院对原告董某某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杨某某赔偿其损失并判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承担保险赔付义务的诉请予以支持;被告利辛县鑫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阜阳市应明物流有限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被挂靠人,原告董某某未向本院提出要求其与挂靠人被告杨某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处理。原告董某某在发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时已超过国家规定的女职工退休年龄,其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致使收入实际减少具体的事实,本院对其要求赔偿误工费的诉请不予支持。原告董某某所主张的护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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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某某、亳州市汽车客运集团总公司利某长途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关于阎某某的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应按何标准计算的问题。由于阎某某已举证证明其长期居住生活在广东省××市的城区范围,故其主张残疾赔偿金按广东省2015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般地区34,757.2元/年计算残疾赔偿金,于法有据,具体计算为237,098.57元[(34,757.2元/年×20年×33%)+(8,486元/年×3年÷2×33%)+(8,486元/年×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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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与刘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两份走访笔录、调查照片、两份录音的真实性无法核实,也无法核实被调查人的身份信息,其证明力小于原告提供的社区居委会证明,根据社区居委会证明,结合原告提供的租房协议、房产证、营业执照,足以证实原告事故发生前在城镇稳定居住的时间超过一年,其伤残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2、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认为原告医疗费应该扣除20%的非医保费用,该费用其不承担。被告刘某某庭审中表示其不同意承担非医保用药费用。本院认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扣除超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费项目、数额的相关免责保险条款以及对相关免责保险条款尽到了明确的说明义务,也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司法鉴定申请,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3、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认为原告单方委托鉴定,对鉴定结论不予认可,并申请对原告伤残进行重新鉴定,且保险公司不承担原告的鉴定费,对原告后续治疗费也不予认可。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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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贾某某等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中心支公司、黄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两原告的相关赔偿应按受诉法院所在地即江西省的相关标准予以赔偿,故对两原告要求按安徽省的相关标准赔偿不予支持。李某某主张因修车停运30天符合常理,但应按2014年江西省城镇私营单位交通运输业32748元/年标准计算,该停运损失为间接损失。金溪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陆坊供电所供电线路损失中的“线路修复费用”7062元也为间接损失,依据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均应由黄某、贵溪市雄石农机站共同负担。综上,李某某提出的赔偿项目及金额认定如下:1、医疗费8873.71元(其中“非医保用药”为2187.69元);2、误工费7536元(2014年江西省交通运输业标准32748元/年÷365天×84天);3、护理费995元(2014年江西省居民服务业标准2593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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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王于里、鹿某某天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被告王于里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通过路口时未注意观察路面的交通动态,未注意交通安全及未减速慢行,是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负全部责任;原告陈某某不负本起交通事故的责任。安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就本起事故所作出的责任认定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王于里应赔偿原告因本起事故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被告鹿某某天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应负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依法先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根据商业三者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但应扣除医疗费用总额10%非医保用药费用,所扣除的非医保用药费用部分由被告王于里承担。原告因本案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为:医疗费原告主张38355.2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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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与王某、阜阳市聚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5)开民初字第010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关于原告毛某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人保亳州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某应当对原告毛某超过交强险范围外损失的80%承担赔偿责任,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由人保亳州分公司代为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某与被告聚贤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关于原告毛某主张的各项损失,经审查认定如下:1、关于医疗费,原告提供了病历、出院记录、用药清单、发票,经本院审核原告毛某2015年6月23日以后的医疗费为54271.14元(54320.74元-49.6元)。被告人保亳州分公司对外固定支架的费用有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对该意见不予采纳。2、关于伙食补助费,原告先后六次住院共计797天(8天+739天+21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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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与祁士印、李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祁士印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时,对路口情况观察不够,未做到确保安全通行,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程茂得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挪用其他车辆号牌且经检验制动不合格的正三轮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行驶中未注意观察路口情况,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本院综合考量后认定本起事故祁士印、程茂得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岳某无责任。但事故责任并不等同于民事上的赔偿责任,客观上原告等多人搭乘货运机动车,任由自身处于一定的危险状态中,故本院酌情认定由原告在交强险外自行承担5%的责任。祁士印驾驶的豫P×××××重型半挂牵引车豫P×××××挂重型普通半挂车在人寿亳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应当由人寿亳州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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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祁士印、李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祁士印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时,对路口情况观察不够,未做到确保安全通行,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程茂得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挪用其他车辆号牌且经检验制动不合格的正三轮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行驶中未注意观察路口情况,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本院综合考量后认定本起事故祁士印、程茂得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刘某无责任。但事故责任并不等同于民事上的赔偿责任,客观上原告等多人搭乘货运机动车,任由自身处于一定的危险状态中,故本院酌情认定由原告在交强险外自行承担5%的责任。祁士印驾驶的豫P×××××重型半挂牵引车豫P×××××挂重型普通半挂车在人寿亳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应当由人寿亳州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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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某与蒙城县宏泰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事故发生后,邓子良代表被告宏泰公司与原告符某签订调解协议书,被告太平洋财保亳州支公司当时没有派代表到庭签名,但事后被告宏泰公司及被告太平洋财保亳州支公司均在该协议书上盖章予以确认,并履行了该协议上确定的支付内容。因此,原告符某与被告宏泰公司、太平洋财保亳州支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被告太平洋财保亳州支公司已经按该协议书上的约定向原告支付了16804元,该赔偿款包含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原告符某未能提交证据证实上述协议的签订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其在领取赔偿款后再次提起诉讼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上述赔偿款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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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兰兰与亳州市汽车客运集团总公司利某长途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刘兰兰因交通意外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原告刘兰兰主张的医疗费6048元,系人血白蛋白的费用,其提供了常州一院的证明书加以证明,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按18元/天,计算52天,计936元;关于营养费,按12元/天计算,计算90天,计1080元;关于原告刘兰兰主张的护理费5250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误工费,原告刘兰兰有证据证明其在上海汉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部从事销售工作,本院参照上海市上一年度批发零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结合其误工期6个月,确认其误工费为24888元;关于残疾赔偿金中的残疾赔偿部分,因事故发生时原告刘兰兰在上海工作、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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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卫某与张传标,周口市运通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有权获得赔偿。原、被告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划分双方责任及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因豫PC0558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人保公司投保交强险和500000元限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险),豫PK511挂重型普通半挂车在被告人保公司投保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故原告在本起事故中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人保公司在两份交强险责任限额(即医疗费用赔偿限额2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220000元,财产损失限额4000元)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张传标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赵某承担次要责任,故原告赵某超出两份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应按照70%的比例由被告人保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的损失经本院审核认定如下:1、医药费16557.27元。被告人保公司主张在医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在2013年1月14日南通市通州区中医院的医药费115元、2013年3月1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医院的医药费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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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姜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蒙城县远程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权利。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依法有权获得赔偿。一、原告各项损失数额的确定。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中含收据2张共计241元,但未提交医嘱证明与本次事故具有关联性及加盖相关单位公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转运费10600元计入医疗费不当,应计入交通费。因此本院根据原告提交的病案材料及医疗费票据依法确认医疗费为122932.78元。原告实际住院天数合计31天,结合原告伤残等级,本院酌定误工期为150天、护理期为90天,营养期为90天。原告主张住院期间2人护理,有徐州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予以证明,本院予以支持。结合原告伤情及原被告过错程度,本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00元。根据沛县公安局魏庙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予以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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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宁与陈雨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生命、健康、身体及财产遭受损害的,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相应的损失。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其有权要求事故责任者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义务。事故车辆苏E×××××轿车在被告昆山平安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因此根据规定,被告昆山平安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原告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被告昆山平安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责任承担。对原告超出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的损失,由李小静与被告陈雨某按责任承担。经昆山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李小静与被告陈雨某均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结合事发时李小静驾驶的车辆系非机动车、被告陈雨某驾驶的车辆系机动车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确定由被告陈雨某承担60%的责任,李小静承担40%的责任。审理中,原告明确向本院表示因其与肇事者李小静系夫妻关系,对于李小静的赔偿责任其不再要求李小静承担,系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于原告的损失,本院依法作出如下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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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冯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案交通事故由于事故双方当事人通过路口信号灯灯色的基本事实无法查实,致责任无法认定,诉讼至今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过错致交通事故发生,故对原告的损害应由被告承担。由于事故机动车已由被告某安徽保险公司承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首先应当由某安徽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按照原告的实际损失赔付。对原告的损失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再由被告冯某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虽然被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总的责任限额为60,000元,但自2008年2月1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总责任限额已调整为122,000元,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2008年2月1日之后,应当适用调整后的责任限额。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对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确定如下:一、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包括医药费、诊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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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原告车辆投保车上人员责任(乘客)保险,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原告马某某的各项损失核定为:1、医疗费18923.03元;2、营养费1900元(38天×50元/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22天×50元/天);4、护理费3800元(38天×100元/天);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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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某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依法予以赔偿。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关于本案的具体赔偿比例问题,本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原告受伤系第二次碰撞造成,责任认定为钱俊承担同等责任,朱大勇和刘世友共同承担同等责任,原告无责任。因此对于原告遭受的人身损害,应当由钱俊承担50%的赔偿责任,刘世友和朱大勇的责任比例应结合第一次事故认定予以考虑,由朱大勇承担15%的赔偿责任,由刘世友承担35%的赔偿责任,刘世友的责任由被告魏永阔承担。都邦保险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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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吴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犯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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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柴前坤、亳州市风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告刘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伤,其合理损失应当得到赔偿。本案的赔偿责任,因被告柴前坤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车辆在安诚财保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座位险,另案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下先予赔偿,不足部分由本案被告安诚财保公司在座位险限额内按照70%的比例代为赔偿,剩余部分由被告柴前坤承担。关于原告的伤残赔偿金和误工费计算标准问题,原告虽系农村户口,但其提供证据证明其常年租住在城镇,并以从事自家公司粉笔销售工作维持生活,故其伤残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进行计算,误工费标准应按照批发和零售业标准进行计算。关于原告诉请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其女儿刘子依和儿子刘子涵为未成年人,需要原告夫妻抚养;原告母亲张淑芳在鉴定时未满60周岁,不应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关于原告诉请的车载货物损失问题,原告庭审提交的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评估报告书,其中损失的货物箱数系原告单方出具,事故发生的双方均对车载商品(粉笔)的实际受损数持有异议,根据被告柴前坤提交的颍上县恒辉教育用品服务部(系该事故车载商品的买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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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薛永德、张某某、亳州市荣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驾驶荣盛汽车公司所有的机动车与盛明星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薛永德受伤,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依法应当承担本案的全部民事赔偿责任。事故车辆在渤海财险蚌埠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张某某的赔偿责任首先应由渤海财险蚌埠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赔偿义务人根据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薛永德受伤后在河南神火集团职工总医院住院8天,出院后,当日转入商丘市中医院继续治疗。薛永德原审提交的河南神火集团职工总医院薛永德的病历与商丘市中医院薛永德的病历所显示左手疼痛1周并不矛盾,薛永德左手大多角骨撕脱骨折应是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薛永德原审提交的病历、事故认定书、伤残鉴定意见及二审提交的病历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此次事故造成薛永德十级伤残,原审判决按十级伤残计算薛永德的各项损失及对其护理费的认定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决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4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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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华海与侯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后,鹤岗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上诉人侯某某负主要责任,上诉人于华海负次要责任,且于华海没有取得二轮摩托车驾驶证,故原审法院判决于华海承担30%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对于于华海所受的左侧股骨颈骨折的伤害,鹤岗市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因左侧股骨颈骨折易并发股骨头坏血性坏死,需定期作左髋关节影像学检查”,鉴定意见中并没有“需要截肢和换假肢”,故于华海提出应支持其后续换假肢费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但由于本次交通事故导致于华海发生的后期检查费用,于华海可另行主张权利;于华海母亲每月有50.00元老年补助,于华海家庭每月有900.00元低保,于海华母亲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情形,故于海华要求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于华海药店购药无医嘱,且不能证明购药用于治疗本次交通事故所导致的疾病,故原审判决于华海所支出的412.70元药店购药费用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于华海要求伙食补助费按照每天100.00元的标准支付无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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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原告赵某某损失为残疾赔偿金25,029.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400元、鉴定费800元、医疗费636元、营养费1,000元(附赔偿项目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被告人保财险沧州分公司和被告太平洋财险亳州中支公司应当在其承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按照双方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应当由被告人保财险沧州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按70%的比例予以赔偿,被告张某某应当按70%比例赔偿原告鉴定费。综上,原告上述损失依法由被告人保财险沧州分公司赔偿原告赵某某共计27,663.54元;由被告太平洋财险亳州中支公司赔偿原告赵某某共计2,766.35元;原告支付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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