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交通肇事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6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等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被不起诉人的驾驶执照,建议侦查机关予以吊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徐某某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双方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杨x自愿如实供述涉嫌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属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x不起诉。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同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等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等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且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同时,到案后能够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不起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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