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其认罪认罚,由值班律师在场,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洪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发生事故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积极对被害方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方谅解,具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洪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洪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案发后能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另外,被害人刘某某系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妻子,本案没有社会危险性。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永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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