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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Comments0

机密★1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尧检刑检二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2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蒲县,住山西省临汾市蒲县**镇**村**号。2020年11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晋L****9(晋L****挂)红色“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临汾市尧都区520国道东涧北加油站丁字口路段时,与张某某无证驾驶的无牌“卓里”黄色三轮车相撞,致张某某受伤,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后张福全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双方当事人民事部分已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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