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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案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Comments0

机密★1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尧检刑检二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79********,汉族,初中文化,临汾市**服务中心**,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乡**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无号牌临环清运080号“东风牌”垃圾清运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临汾市尧都区华州路紫誉蓝小区门前路段时,与行人张某某相撞,致张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王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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