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尧检刑检二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821986********,汉族,大专文化,临汾市霍州煤电三交河煤矿工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霍州市,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镇**街**号。2019年12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临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临汾市人民检察院于4月9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9日18时,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驾驶冀AS58R0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临汾市尧都区鼓楼北大街高河店学校路段时,将由西向东在人行横道上步行的茹某某(男,76岁)碰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茹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临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北城大队认定:崔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崔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但鉴于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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