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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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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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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赌博案)_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赌博案)_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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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交通肇事案)_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交通肇事案)_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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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和解协议,给付了全部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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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民事予以赔偿,认罪态度较好,被害人近亲属表示谅解并建议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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