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葫龙检公刑不诉〔2017〕7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住连山区**街**号楼**单元**号。2015年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赌博罪,于2017年4月9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于2017年5月4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9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2017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葫芦岛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魏某某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间,在李某某开设的流动赌场上,明知施某某在赌场上进行赌博,多次为其提供赌博资金累计6万元,从中非法获利1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葫芦岛市公安局认定陈某某涉嫌为赌博的人提供资金在主观共同故意、具体行为、数额等方面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12月20日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