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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交通肇事案)_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Comments0

机密★1年

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葫龙检公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性,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051965********,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住龙港区**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葫芦岛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9时13分许,吕某某驾驶辽P****4号小型轿车,沿茨齐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拘留所路段时驶入非机动车道,与苗某某驾驶的沿茨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拘留所路口左转弯的彭达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属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电动三轮车失控又与王海啸驾驶的沿茨齐路由东向西行驶的辽P****3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苗某某经医院救治无效于死亡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5月30日,经葫芦岛市公安局交警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吕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苗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王海啸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证人证言;

鉴定意见;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和解协议,给付了全部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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