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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Comments0

机密★1年

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葫龙检公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191958********,汉族,大专学历,政治面貌:中国民主促进会**,系葫芦岛市**高中退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葫芦岛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6时15分许,李某甲驾驶号牌为辽P****0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龙港区海月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葫芦岛市中心医院二部门前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乙发生碰撞,造成李某乙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同日8时许死亡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葫芦岛市公安局交警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李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信息、抓捕经过、现实表现证明、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等。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证人曹某某证言;

尸检报告、鉴定意见等;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和解协议,给付了全部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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