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自愿认罪悔罪,自书悔过书,无前科记录,且有自首、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其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自首。其案发时年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不起诉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虽然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自愿认罪悔罪,自书悔过书,无前科记录,且有自首、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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