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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Comments0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87********,汉族,大专文化,系阜南**医院护士,安徽省阜阳市人,现住安徽省阜南县**镇**路**栋**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我院依法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16时10许,王某某驾驶皖K*****号小型轿车,载乘陈某某、梅某某、朱某某沿颍州区阜南路S238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宁小村路段时,与高某某驾驶停放在路边的皖L*****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梅某某、朱某某三人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7月4日阜阳市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发后,王某某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达成和解协议,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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