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233,汉族,大专文化,上海市****有限公司职工,安徽省阜阳市人,住上海市**区**村**号**室。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年5月2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18时20分,李某某驾驶皖K*****号小型轿车沿颍州区**乡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路段时,撞到前方在道路上行走的梅某某,造成梅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自愿认罪悔罪,自书悔过书,无前科记录,且有自首、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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