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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朱亨)(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Comments0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男,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7*******5176,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阜南县人,现任阜南县**镇卫生院驾驶员,现住址为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镇非农447号。被不起诉人朱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3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17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驾驶皖K45066号小型轿车,沿252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颍州区王店镇赵庄路段时,与由东向西横过机动车道的被害人闫某某相撞,造成闫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阜阳市交警支队直属六大队于2019年12月30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朱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主动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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