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2********331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办事处**村**坡**户。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依法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8时8分许,在阜阳市颍州区**镇**村**庄**建材仓库门口,胡某某驾驶皖K****5号轻型货车由西南向东北方向倒车时,与由北向南行驶刑某某驾驶的闽B****8号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刑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害人刑某某于同年3月28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刑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的量刑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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