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在现场听候交通民警前来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依法免除刑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理。本案系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达成刑事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主动报案,积极抢救被害人,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等待交通民警前来处理,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获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依法免除刑罚。被不起诉人贺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系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贺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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