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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Comments0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零检二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31970********,汉族,初中,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住湖南省汉寿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7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1月18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0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某某,湖南**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湘******重型仓栅式货车自零陵区城区沿207国道往双牌县方向行驶,行驶至零陵区富家桥镇207道3335公里加700米处路段时,不注意交通安全,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未按规定避让行人,撞倒行人钱某某,造成钱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刘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和120,并在现场等待交警查获。经法医鉴定,钱某某死亡原因为重型颅脑损伤及全身多处复合损伤可能,损伤特征符合碰撞、挤压(如交通事故)等受伤机制形成。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钱某某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11月6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事故现场投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0年11月12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人民币3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接报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大型货车过磅单、现场检测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调解申请书、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刘某某现实表现材料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免除刑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本案系当事人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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