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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Comments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405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0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镇**村**。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4月9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一个月十二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1月1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到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医院住院楼**层**号病床,趁被害人唐某某熟睡之机,盗得一部苹果X手机后逃匿。经鉴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4265元。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现场照片、视频截图;4.价格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邱某某有在医院盗窃病人财物、前科劣迹、累犯、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卫东

202049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碟二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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