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405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0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镇**村**。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4月9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一个月十二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1月1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到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医院住院楼**层**号病床,趁被害人唐某某熟睡之机,盗得一部苹果X手机后逃匿。经鉴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4265元。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现场照片、视频截图;4.价格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邱某某有在医院盗窃病人财物、前科劣迹、累犯、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卫东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碟二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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