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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Comments0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零检二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65********,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镇**路**号**栋**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5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建国,湖南瑞盈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9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湘******重型仓栅式货车从零陵区阳明大道往零陵区接履桥镇方向行驶,行驶至日升路与七里店路交叉路口红绿灯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不注意交通安全,未按规定变更车道,以致发生撞倒电动车驾驶员肖某某后造成其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肖某某死亡原因为重型颅脑损伤及全身多处复合损伤可能,损伤特征符合碰撞、挤压(如交通事故)等受伤机制形成。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肖某某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

2020年11月20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主动报警被现场查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检测报告、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调解书、协议书、谅解书、赔偿凭证、尸体处理通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违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肇事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获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_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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