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零检二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61986********,汉族,高中,行政办公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住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逮捕;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建国,湖南瑞盈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1日19时03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由宁远县往冷水滩区方向行驶,行至零陵区S210线20公里加320米路段时,因不注意交通安全、夜间未保持安全车速、未按规定避让行人,将横路行人朱某某撞倒,造成朱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认罪认罚具结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资料、违法犯罪前科信息、承诺书、非党员证明等书证;2.证人义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达成刑事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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