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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路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Comments0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宁检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197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2310841972********宁安市****村民,住该村2019124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宁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1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宁安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宁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2020年3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同年6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27日、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15日,被告人路某某自宁安市**镇居民张某甲处转包宁安市林业局营城子林场3.5公顷林地及地上林木。次年秋季,其雇佣**镇**村居民张某乙用挖掘机将该林地内树根清除,并驾驶农机具翻耕开垦,该地块附近1.5公顷左右林地均被其擅自开垦。经牡丹江恒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被占用林地位于营城子林场46林班25、27小班和41林班6小班,面积77.97亩,占用并改变林地用途用于耕种对林地原有植被造成严重毁坏。

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路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 证人杨某某、靳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现场勘验笔录、牡丹江恒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开垦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某某自动到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志国 

                              2020年7月17日   

附:

    1. 被告人路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 诉讼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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