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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交通肇事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Comments0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零检公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011963********,汉族,本科毕业,永州市工商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教学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住永州市零陵区**路**巷**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逮捕;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3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25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湖南瑞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建国。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18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持C2照驾驶证驾驶号牌为湘******的白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从永州市零陵区接履桥镇往零陵区城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零陵区七里店街道灵峰村零陵区G322线1432公里加250米路段处时,不注意交通安全,未保持安全车速,不按规定超车,导致其驾驶的小型轿车与对面由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车驾号:******)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因头颅及全身多处复合损伤,经医院救护人员现场抢救无效而当场死亡。经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零陵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张某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在救治医院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二病区等待交通民警前来处理,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10万元,达成了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毒品成分现场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道路交通事故调解记录、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赔付凭据、谅解书、送达回证、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交通事故事受伤的入院记录、出院出录、疾病诊断书、住院费用清单汇总、住院收费票据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学尸体尸表司法鉴定意见书、事故车辆行驶车速、碰撞痕迹、车辆属性司法鉴定意见书、血液乙醇含量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6.讯问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在住院医院等候交通民警前来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获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依法免除刑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系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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