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交通事故发生后,其主动拨打110急救电话,到案后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系初犯,认罪认罚,积极对被害人亲属予以经济赔偿,已取得谅解并达成刑事和解,犯罪情节轻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不起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克苏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并得到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克苏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克苏地区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沙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沙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被害人也要求不追究张某某的刑事责任,且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库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木X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事故致一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不起诉人木X的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表现好,与被害人家属在经济上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木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温宿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18日 شىنجاڭ ئۇيغۇر ئاپتۇنۇم رايۇنى ئونسۇ ناھىيلىك خەلق تەپتى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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