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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不起诉决定书_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Comments0

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瓦提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陈**,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5***********,汉族,初中文化,建筑工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现住新疆阿瓦提****************号。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阿瓦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4日被阿瓦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3日被阿瓦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2020年4月6日被阿瓦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由阿瓦提县公安局**派出所列管。

本案阿瓦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4月7日,本院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5月7日,阿瓦提县公安局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02日07时56分,陈***驾驶新N***轿车由***阿瓦提县县城去往***乡的途中,在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至***路段时,撞到了同方向在公路南侧的行人***,造成2018年8月16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阿瓦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陈***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无异议,主动向被害人家属支付3万元丧葬费、33万元赔偿金,于2018年11月7日,在阿瓦提县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阿瓦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案件说明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被不起诉人常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口信息、***常口信息、**常口信息、人员基本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阿瓦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文件发还凭证、***县公安局110报警记录单、3万元丧葬费、33万元赔偿金收款收据、阿瓦提县交通事故调节委员会出具的调解协议、谅解书、阿瓦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询问笔录。

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陈**的讯问笔录。

4.鉴定意见: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华通司法鉴定所[2018]毒检字第3301号、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华通司法鉴定所[2018]交检鉴字第1479号、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华通司法鉴定所[2018]毒检字第1621号)、阿瓦提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报告瓦公刑技尸鉴字[2018]第139号。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犯罪嫌疑人陈**同步录音录像光碟1张。

本院认为,陈**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交通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110急救电话,及时抢救被害人,到案后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系初犯,认罪认罚,积极对被害人亲属予以经济赔偿,已取得谅解并达成刑事和解之情况,犯罪情节轻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克苏分院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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