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克苏市检未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31980********,汉族,初中,个体劳动者,户籍地:新疆阿克苏市新城派出所,住址:新疆阿克苏市**路**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4月30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0日19时54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驾驶新N6****号小型越野车,在阿克苏市**路**停车场内行驶至辉煌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前路段时,碰撞并碾压受害人娄某某,致受害人娄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任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娄颢斌无事故责任。
案发后,任某某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受害人家属924552.64元,并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与受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得到受害人家属的谅解。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克苏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6日
(院印)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6 | 中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