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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交通肇事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Comments0

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瓦提县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女性,1985年12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319**1224646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枣阳市,住新疆阿瓦提县阿依巴格乡**社区4区001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阿瓦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6日被阿瓦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阿瓦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1年1月8日告知程**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1年1月10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程**,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5日21时20分,程**驾驶载着拾花工周**、刘*、杜**、张**及两个小孩的新**6Q16小型普通客车,从乌鲁却勒镇**亚村自己的棉花地沿阿瓦提县S309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团结新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吾**·库尔班驾驶的新29-F2875大中型拖拉机相撞,导致周**死亡,刘*嘴部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程**于2020年10月25日21时23分和10月25日21时28分分别向120、110报警。经鉴定,新**6Q16号车体左侧与新**-F2875号拖拉机挂车车厢体前左部碰撞接触,新**6Q16号车碰撞瞬间行驶速度为65km/h,新**-F2875号拖拉机碰撞瞬间行驶速度为15km/h,被害人周**系外伤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阿瓦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本起事故责任认定,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吾**·库尔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条(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周**、刘*、杜**、张**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

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程**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罪悔罪,有自首情节。事故发生后,程**积极赔偿,与被害人配偶子女3人协商达成《民事调解书》,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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